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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新余市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9-07-30

农贸市场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
4 基本原则
  4.1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农贸市场建设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布局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周边环境、发展态势、消费习惯等因素,前瞻性地予以规划布局。新建农贸市场应充分综合论证,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后方可建投,建成后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方可营业。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使用功能。
  4.2 设计科学、设施完备原则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或扩建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研究和论证。设计应符合国家各项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匹配,体现地方特色。各项配套设施和经营设施应配置齐全。鼓励各地根据地域和文化特色,设计统一的农贸市场标识和形象。
  4.3 规范管理、专业管理原则
    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抓好卫生保洁、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信息公示等工作,提升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水平。鼓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或聘请专业化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培育农贸市场专业化管理人才,打造和彰显具有时代和地方特色的农贸市场文化。
5 规划选址   
    5.1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布局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5.2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与居住区保持适当距离。
    5.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范围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6 建筑及配套设施
  6.1 建筑
    6.1.1 新建农贸市场必须是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2000m2,应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主体应设置有独立的出入口。
    6.1.2 新建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的结构形式、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建筑防火设计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1.3 新建农贸市场建筑层高宜高于5.5m。
    6.1.4 农贸市场应根据面积大小和周边环境设置出入口,5000 m2以上的大型农贸市场首层出入口应不少于4个,5000 m2以下的中小型农贸市场首层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主要出入口应直接面对通道,且宽度不小于4 m,其它出入口宽度不小于3 m,且应符合消防要求。
    6.1.5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良好。
    6.1.6 农贸市场建设应科学设置交通流线,综合考虑人流、物流、车流的合理布局。
  6.2 装修   
    6.2.1 农贸市场地面应按照排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铺设防滑地砖等材料,地面应按规定放坡,坡向排水沟,保证通道无积水。
    6.2.2 农贸市场内墙、立柱体四周、摊位台面以下应铺贴瓷砖、墙面砖或其它防水易保洁材料。水产区、活禽区、熟食经营专间应瓷砖或墙面砖到顶。
    6.2.3 农贸市场吊顶应采用防火、防水、防霉材料。
    6.2.4 农贸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备设施应尽可能隐蔽设置。
  6.3 配套设施
    6.3.1 农贸市场应按GB 50763的要求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6.3.2 农贸市场应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库),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经营者用车与消费者用车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
    6.3.3 农贸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装卸场所、仓储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
7 场内公共设施
  7.1 供水设施
    7.1.1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
    7.1.2 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需求设置供水设备,一户一表。水产、肉类、禽类经营区供水到摊位,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具备条件的供水到每个摊位或经营区域。
    7.1.3 场内应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
    7.1.4 用于消防的供水设施应按要求配置到位,并保证足够的水压。
  7.2 排水设施
    7.2.1 场内排水通道应确保畅通,主排水通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排水沟深度不少于0.2 m,宽度不少于0.25 m。外露部分设格栅盖板,格栅间缝隙不超过0.01 m,出口处设防鼠隔离网。
    7.2.2 排水通道应设置若干窨井,尽可能位于不同方向的交汇处,便于维修和清污,窨井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3 购物通道的地面设置排水通道的,应位于购物通道的两侧或单侧,保持道路平整、安全。
    7.2.4 柜台内地面应设置地漏或排水槽,柜台外侧根据需要可沿柜台外墙设置排水槽,保持排水畅通,不积污水。
    7.2.5 所排废水应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排入前应按规定进行沉淀、过滤等预处理。
  7.3 供电设施
    7.3.1 农贸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符合安全标准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7.3.2 各经营区域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电源插座,水产区配置防水插座。
    7.3.3 主通道、购物通道、摊位柜台上方应按规范要求配置照明灯具,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具。
    7.3.4 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场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7.4 通风设施
    7.4.1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7.4.2 市场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应设置排风设施。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7.5 消防设施
    7.5.1 农贸市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7.5.2 农贸市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7.6 监控设施
    7.6.1 农贸市场应按照治安设施的规范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安装数字红外摄像头,形成无死角、无盲区的监控系统。
    7.6.2 农贸市场应在办公场所设置集中监控显示屏,并安排人员值守。有条件的,可进行手机远程监控或区域市场集中监控。
    7.6.3 监控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6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
  7.7 信息化设施
    7.7.1 农贸市场应建立信息化网络系统,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接入互联网并将使用端口配置到可能使用的区域。商户因从事网络交易等原因需接入互联网的,市场应提供支持。场内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支持移动支付功能。
    7.7.2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开发必要的应用程序,实现证照信息、检测信息、溯源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
  7.8 垃圾收集设施
    7.8.1 农贸市场应按废弃物产生量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有翻盖等密闭装置,防止垃圾暴露。每个摊位应设置垃圾桶,加工间和经营专间应配置废弃物存放专用密封容器。
    7.8.2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按照有害垃圾(红色)、可回收物(蓝色)、其它垃圾(灰色)三类分别配置分类垃圾桶。实行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理的市场,应单独配置有机易腐垃圾桶,并贴有相应的标志。
    7.8.3 在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及时消杀,有冲洗设施。
    7.8.4 农贸市场宜单独设置有机易腐垃圾处理站,就地处理利用有机易腐垃圾。有机易腐垃圾处理站的建设和设施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
  7.9 货物运输设施
    7.9.1 市场营业时间经营者不得将货物运输车辆驶入市场内,应配置专用小型手推车进行货物运输,小推车集中定点存放。
    7.9.2 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农贸市场设置电梯的,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和措施。
  7.10 公共厕所设施
    7.10.1 新建农贸市场应在市场内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厕所设计应符合CJJ14的要求。
    7.10.2 厕所设置应与熟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厕所门不宜面向交易区开设。厕所卫生符合GB/T 17217的要求。
  7.11 食品安全检测设施
    7.11.1 农贸市场应建立快速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检测试剂、冷藏设备、清洗设备、录像设备和电脑设备等。
    7.11.2 检测室与购物通道之间应尽可能采用透明式隔断,使消费者能够观察到检测的过程。
  7.12 服务设施
    7.12.1 农贸市场应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消费纠纷调解室,公布投诉电话,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
    7.12.2 农贸市场应设立宣传栏、公示栏、导购图、广播、商品区域指示牌及摊位编号。
    7.12.3 农贸市场应设置消费者休息区域并配备休闲座椅。有条件的市场应设置饮用水免费供应点。
8 场内布局及经营设施
  8.1 场内布局
    8.1.1 划行归市
    8.1.1.1 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
    8.1.1.2 区域设置应符合GB 31621的要求,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8.1.1.3 市场内应设置农民自产自销的交易区,免收市场设施租赁费用。
    8.1.2 活禽区“四隔离”
    8.1.2.1 开展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应有清洁化的活禽交易和宰杀区域。活禽交易和宰杀区域有专用的出入口通道,做到活禽区与其他经营区域相隔离,活禽交易与宰杀区相隔离,水禽与其他活禽相隔离、消费者与活禽相隔离。
    8.1.2.2 活禽区的面积应根据交易及宰杀量测算设置。活禽交易区域建筑面积不小于100 m2,室内净高度不低于3 m;宰杀区域净面积不小于20 m2。
    8.1.2.3 农贸市场应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8.1.3 场内通道设置
    8.1.3.1 农贸市场内应合理设置购物通道,通道两侧均设摊位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5 m;通道只有一侧设摊位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2 m。
    8.1.3.2 场内通道分为主通道和辅助通道,主通道一般与市场主要出入口相接,贯通主要经营区域,辅助通道可供顾客在农贸市场内流动的分支通道,便于到达卖场的所有摊位。
    8.1.3.3 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规定。
  8.2 场内经营设施
    8.2.1 摊位柜台
    8.2.1.1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商品的经营需要统一设计制作,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整齐排列。通用柜台高度宜0.7 m~0.8 m,宽度宜0.8 m~1.1 m,长度不少于1.5 m。
    8.2.1.2 柜台内外应铺设瓷砖或墙面砖,柜台内应铺设高于地面的地砖,便于存放货物。柜台面向通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1 m的挡水凸边,可采用不锈钢等材料包边,并在凸边内设置排水槽。
    8.2.1.3 摊位柜台应按照行业和顺序统一编号并设置号牌。
    8.2.2 水产区设施
    8.2.2.1 摊位柜台应在外侧设置高于台面的挡水板,高度不低于0.2 m。柜台内地面应保持排水畅通。根据需要可在摊位柜台外侧地面设置排水通道,保持道路不积水。
    8.2.2.2 设置专门用于宰杀的操作台,操作台应设计排污槽并与专用污物桶相连,污物桶置于操作台下方。
    8.2.2.3 供氧设备和管线应隐蔽设置,不得乱拉、乱接,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配置、安装蓄养池和供氧设施。
    8.2.3 熟食卤品区设施
    8.2.3.1 熟食卤品应在独立专用的店铺销售,消费者与熟食卤品店铺之间应安装钢化玻璃隔断,并开设收银和销售两个窗口。
    8.2.3.2 熟食卤品店铺应分为更衣消毒区和加工销售区,二者之间应物理隔离并分别配置洗手消毒水池。加工销售区应设置脚踏式供水装置,配置专用售货柜、容器和销售工具,配备空调、冷藏柜、紫外线消毒灯等设备。
    8.2.3.3 排水要求暗沟排放,并应符合GB14881要求。
    8.2.4 冷藏设施
    8.2.4.1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温控设备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货到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中断。
    8.2.4.2 经营冷鲜肉、冷鮮禽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4℃。经营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应配备冷柜。
    8.2.4.3 经营豆制品、半制成品应配备冷藏设施。
    8.2.4.4 农贸市场可集中设置冷藏室和冷蔵保鲜设施,提供商户使用。
    8.2.5 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8.2.5.1 豆制品、面包糕点、酱腌菜、熟食卤品和其它可直接入口的食品区域,应设置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8.2.5.2 防尘、防蝇设施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分类统一制作,有条件的可通过配置冷藏保鲜设备达到防尘、防蝇效果。
    8.2.6 计量器具设施
    8.2.6.1 摊位和店面应设置经检测合格的电子秤,正面朝向购物通道。
    8.2.6.2 发现有失准、未检或超检定有效期的,应停止使用。
    8.2.6.3 有条件的市场应实现电子秤统一配置、统一更换、统一管理、统一检测,统一维修。
    8.2.6.4 鼓励农贸市场与银行等机构合作,配置、使用具有数据统计、智慧支付功能的电子秤。
9 食品安全管理
  9.1 食品安全检测
    9.1.1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必须每天进行蔬菜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检测批次按规定执行,检测样品随机抽取。
    9.1.2 检测应尽量在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完成,一般应在早晨8点前结束。
    9.1.3 检测结果应登记归档,按要求上传至有关管理部门,并在当日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有条件的市场可对检测过程同步录像,并向消费者循环播放。
    9.1.4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对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应根据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对同批次该类所有商品进行下架暂停销售,处理结果应记录和公示,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1.5 有条件的,可向消费者提供所购食品免费检测服务。
  9.2 溯源管理
    9.2.1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每天向生肉、禽类、豆制品等行业的经营者查验或收取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溯源凭证。凭证可集中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消费者公示。
    9.2.2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对其它非强制性查验或收取溯源凭证的行业,应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认真查验食品的安全性,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据和凭证并集中保管2年以上。
    9.2.3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认真记录商品品种、进货日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规格、数量等信息。
    9.2.4 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的,市场经营者应当予以提供。
  9.3 准入管理
    9.3.1 生肉类、禽类、豆制品、熟食等市场经营者,必须从合法定点屠宰单位、食品生产企业或经登记的小作坊食品经营企业或定点批发市场等进货。
    9.3.2 鼓励经营者采购经销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绿色等食品。
    9.3.3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9.3.4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发现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9.4 行为管理
    9.4.1 食品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9.4.2 熟食等行业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统一着装。佩戴口罩、帽子,清洗双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
    9.4.3 食品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
    9.4.4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9.4.5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干净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包装材料。提倡使用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
    9.4.6 洗涤剂、消毒剂应单独存放、专人保管;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0 环境卫生管理
  10.1 商品陈列摆放管理
    10.1.1 市场内商品应使用适当的容器分类陈列、整齐摆放。
    10.1.2 摊位柜台上不得铺垫与商品经营无关的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辅助设施。
    10.1.3 不得出摊(柜)、出店和占道陈列摆放商品。
  10.2 卫生保洁管理
    10.2.1 农贸市场应充足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保洁人员并划定责任区域,负责及时清扫、收取、运输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做到见脏就扫,保持无积水、无异味、无暴露性垃圾。
    10.2.2 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和垃圾收集房应密闭、干净整洁、无垃圾溢出和污水外流现象。
    10.2.3 公共厕所实行专人管理,保持内外清洁无异味,定期进行消毒,设施使用正常。
  10.3 经营者责任制度管理
    10.3.1 农贸市场应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要求经营者全面负责本摊位(店面)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摊位(店面)内整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无私拉乱接、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出摊(店)经营。
    10.3.2 市场管理机构应按照长效管理的要求组织巡查,督促经营者做好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的落实。
  10.4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10.4.1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将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配置安装到位,并确保有效、安全使用。
    10.4.2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药物、器械应符合国家规定。
    10.4.3 鼠、蚊、蝇、蟑螂的密度应分别符合GB/T 27770、GB/T 27771、GB/T 27772、GB/T 27773的B级要求。
  10.5 车辆管理
    10.5.1 农贸市场应配备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实行定人、定点、定时管理车辆通行及停放秩序。
    10.5.2 管理人员应及时引导经营者、消费者按指定区域分类停放车辆。
    10.5.3 营业时间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不得有车辆进出(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10.6 市场周边管理
    10.6.1 市场出入口和市场周边无占道经营、流动商贩,无违章搭建、私拉乱挂、乱堆乱放、乱泼乱倒和小广告乱张贴现象。
    10.6.2 禁止场内经营户在市场外摆摊设点经营。
    10.6.3 市场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
    10.6.4 市场周边通往市场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11 经营秩序管理
  11.1 证照信息公示
    11.1.1 农贸市场经营者持有的各类合法证照须向消费者公示。
    11.1.2 可采用在摊位柜台和店铺上方合适位置悬挂、建立证照墙集中展示、利用电子液晶屏显示等方式进行公示。
    11.1.3 有条件的市场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证照信息查询服务。
  11.2 违法经营行为查处
    11.2.1 市场内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哄抬物价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11.2.2 市场管理机构应及时清退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市场监测预警工作。
    11.2.3 禁止在禁燃范围内的农贸市场使用散煤。
    11.2.4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1.3 计量器具管理
    11.3.1 农贸市场的计量管理与服务符合GB/T 33659的要求,场内经营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按照规定按期参加计量器具检定并标识。
    11.3.2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统一配置砝码,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不定期抽查。
  11.4 价格管理
    11.4.1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商品价格。
    11.4.2 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或垄断市场价格。
    11.4.3 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11.4.4 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11.4.5 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制定和公布市场商品指导价或参考价,或根据与经营者的约定制定市场商品最高限价。
  11.5 消费者权益保护
    11.5.1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调解处理机制,及时对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做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处置。
    11.5.2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登记台账,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保持投诉记录完整齐备。
12 经营人员管理
  12.1 经营资格
    12.1.1 所有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自产自销除外)必须依法根据行业要求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证照。
    12.1.2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督促和协助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12.2 教育培训
    12.2.1 农贸市场应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分批分类开展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业务技能、遵章守纪、文明经营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素质。
    12.2.2 从事活禽、生肉等交易和屠宰的人员应通过传染病防治和食品卫生等知识培训,熟悉和掌握个人健康防护、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基础知识。
    12.2.3 市场管理机构可采取组织经营者参观学习、开展业务技能竞赛等方式,丰富教育培训的方法和载体。
  12.3 文明建设
    12.3.1 市场经营者应文明经营,做到热情待客、服务周到、语言文明、有问必答。
    12.3.2 市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做到诚信为本、信誉至上、遵诺守信、童叟无欺。
    12.3.3 市场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做到依法经营、按章纳税、遵规守纪、服从管理。
    12.3.4 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制作、配发从业人员服装。
  12.4 信用档案
    12.4.1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将所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证照、居民身份证、租赁合同等信息收集整理,按户建立信用档案。
    12.4.2 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情况、失信违规情况、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情况等应收集、记录、归档,必要时选择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作为奖惩和续约的依据。
    12.4.3 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依据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12.5 奖惩机制
    12.5.1 农贸市场应加强对经营者的日常检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对检查考核优秀的经营者,可采取评优评先、授予荣誉称号、返还一定比例的租金、优先选取摊位等方式予以奖励;对检查考核较差的经营者,可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取消续签租赁合同资格等方式予以惩戒。
13 管理机构职责
  13.1 配足配齐管理人员
    13.1.1 原则上市场经营面积1000 m2以下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6人;1000 m2~3000 m2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3000 m2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包含专职保洁员,每1000 m2经营面积至少配置2名专职保洁员。
    13.1.2 对食品安全管理与检测、特种设备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信息化设备维护等特殊岗位应确定专人负责。
    13.1.3 重视对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聘用和培训,培养素质高、能力强、敢负责、善创新的市场管理职业经理人。
    13.1.4 市场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安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并按国家规定保障其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3.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3.2.1 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商品检测、溯源管理、计量管理、价格管理、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消防安全、投诉处理、服务承诺、信用管理、信息公示等方面。
    13.2.2 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应采取张贴上墙、录入信息化系统等方式公示。
    13.2.3 市场管理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13.3 实施常态化长效化管理
    13.3.1 农贸市场应明确专人每天进行一定频次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管理问题,纠正经营者的不规范行为,督促岗位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市场管理全天候、常态化保持在较高水平。
    13.3.2 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组织专项整治并取得实效。
    13.3.3 立足标本兼治,对因硬件缺陷造成的管理困难,应进行市场升级改造。
  13.4 加强市场安全管理
    13.4.1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市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3.4.2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完善防火、防盗、防冲撞等安全设施建设。
    13.4.3 设置货运电梯和载人电梯的,应按国家对电梯的管理要求,及时进行特种设备登记、检验,并配备具有资质的电梯管理人员。
    13.4.4 制定应对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治安事件等突发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条件的市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库。
  13.5 支持配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13.5.1 贯彻执行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3.5.2 按要求认真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集中专项整治等活动。
    13.5.3 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资料、台账,妥善保存、归档,随时接受检查或上报有关管理部门。
    13.5.4 按要求做好各项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13.6 开展农贸市场文化建设
    13.6.1 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经营”“倡导绿色生活”“讲文明树新风”等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并保持精致美观,无脏污破损现象,与城市人文、周边环境相协调。
    13.6.2 利用宣传栏、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教育。
    13.6.3 开展文明市场创建、文明诚信经营户星级评选等活动,营造文明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13.6.4 有条件的市场可建立党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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